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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9月25日电 (记者 许婧)记者25日从上海大学获悉,上海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从春率代表团出席在联合国总部举办的“人工智能时代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教育:为可持续发展赋能下一代”国际会议并致辞,面向世界提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教育变革的“中国方案”与“上海实践”,并启动两项有关科创教育的国际合作倡议。会议现场。 上海大学供图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纽约办公室主任马可·安东尼奥·苏亚索·费尔南德斯(Marco A. Suazo Fernandez)说,愿与上海大学共同倡议设立国际科创教育智库和共同创办青少年科学期刊PUZZLE,期待双方的合作将为赋能青年一代、推动多边合作树立典范。 王从春认为,科创教育是一种以个体创新素养有效支撑社会创新能级提升的新型教育范式。“科学教育强调‘理解自然与求证真理’,科创教育则进一步把‘发现与求证’延伸到‘设计与实现’,把知识转化为技术、产品与服务,推动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社会场景。也正因此,科创教育成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实现途径。通过‘教育-科技-产业’的深度融合,它能够培养新型拔尖创新人才,并在教育供给侧与未来产业需求侧之间建立起动态、有效的响应机制。” 会议期间,王从春与联合国专家共同发布了两项有关科创教育的国际合作倡议。 一是倡议设立全球首个“国际科创教育智库”,构建跨区域协作新平台。该智库旨在填补全球在专注于青少年科创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的机构空白。该智库将以青少年为核心服务对象,聚焦科创教育垂直领域,为国际政策制定、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提供精准支撑。 二是倡议创办全球首本青少年科创教育类英文科学期刊PUZZLE,打造实践赋能新载体。该期刊创新性地以青少年科学探究成果为核心发表内容,突破了传统学术期刊的局限。期刊旨在为全球青少年提供展示科创能力的国际舞台,并以成果发表反向激励青少年主动开展科学探究,为国际青少年科创教育领域提供可复制的成果转化新模式。 “人工智能时代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教育:为可持续发展赋能下一代”国际会议由上海大学与联合国训练研究所纽约办公室(UNITAR-NYO)联合主办。本次会议是在联合国议程框架下,由中国高校深度参与主办的重要学术活动。会议吸引了来自联合国相关机构代表,全球多所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近60人出席,共同探讨如何以科技与创新教育赋能下一代,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完)--> 【编辑:胡寒笑】
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